(资料图)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且程序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本照 梁剑 黄晓盈